2012年度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April 20th, 2013

1. 北京市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入选的十个案例中,著作权案件有五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四件,专利权案件一件。

2. 广东2012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网络转播权一案值得研究。

3. 江苏省2012年度重要知识产权案件

著作权类:
1. 韩佩霖与扬子晚报、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2011)淮中知民初字第  0031号;二  审:(2012)苏知民终字0243号】
2. 刘汉云与无锡市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平【一审:(2011)锡知民初字第0280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0037号】
3. 尹赟凯侵犯著作权罪案【一审:(2010)镇经知刑初字第11号;二审:(2011)镇知刑终字第3号】
专利类:
1. 镇江市丹徒区金港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2011)宁知民初字第335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268号
2. 浙江希乐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膳魔师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膳魔师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 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76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254号】
3. 丹阳市新型车灯厂、丹阳市新型车业有限公司、周梅生返还费用纠纷一案【一审:(2010)宁知民初字第138号;二审:(2010)苏知民终字第0170号
4. 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2010)宁知民初字第566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021号
5. 吴伟敏与苏州市康力骨科器械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平【一审:(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46号】
商标类:1. 盛焕华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延边教育出版社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113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124号
2. 吴娟与北京苏菲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2011)宿中知民初字第0017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061号
3. 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2011)宁知民初字第36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129号
4. 徐斌诉南京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交海依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平【一审:(2008)宁民三初字第227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183号】
5. 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与王玉琴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085号;二 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120号】
6.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南京银鹏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2011)宁知民初字第633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207号】
7. 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一审:(2011)苏中知行初字第0001号;二审:(2011)苏知行终字第0004号】

不正当竞争类:
1. 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与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一审:(2011)锡知民初字第0031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004号
2. 启东清泉有限公司与上海解放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解放饮用水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一审:(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207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201号
3.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电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纠纷案【一审:(2010)镇知民初字第62号;二审:(2011)苏知民终字第0144号
4.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扬州爱博德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顾增俊、徐震、汪玉清、王建明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一审:(2009)扬知民初字第0019号;二审:(2010)苏知民终字第0179号
5. 无锡森松机械有限公司、明志红、陈登科、陆志刚、吴爱君、钱雪兰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一审:(2011)宜知刑初字第5号;二审:(2012)锡知刑终字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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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预算年联邦德国预算确定法

April 20th, 2013

2012预算年联邦德国预算确定法

             Gesetz über die Feststellung des Bundeshaushaltsplans für das Haushaltsjahr 2012   (Haushaltsgesetz 2012)

译者注:如需全部法律条文,欢迎留言索取。

(2012年联邦预算法)

2011年12月22日(德国联邦法律公报1. I. S. 2938)

 

联邦议会通过了下述法律:

 

第一章

一般性授权

 

第一条 预算案的确定

1 作为2012预算年的法律附件的联邦预算案,确定收支是306 200 000 000 欧元。

2  2012预算年预算案6002章的附件三特别财产的经济计划“能源与环境基金”,2012年的收支额为780 000 000欧元。

第二条 贷款授权

1  联邦财政部被授权,2012预算年弥补支出接受贷款数额为26 100 000 000欧元。

………………………………

第三条 保证授权[1]

1  联邦财政部被授权,接受数额总计为436 875 000 000欧元的担保,保证或者其他保证,其中

(1)切实可行且相关联的或者特殊德国联邦国家出口利益的,达到135 000 000 000欧元;

(2)达到50 000 000 000欧元

a) 向外国债务人以财政支持切实可行决策的贷款,或者联邦德国特殊利益的贷款

b) 在国外切实可行的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的安全

c) 欧洲投资银行对欧盟外债务人的贷款

(3)达到9 000 000 000欧元

a) 双边财政合作的政治发展中切实可行计划的财政支持的贷款

b) 双边财政合作的政治发展中切实可行计划的财政支持贷款的降息贷款和清洁科技基金和世界银行组织基础设施危机设备的降息贷款

c) 双方财政合作的政治发展中切实可行的计划信贷机构重建的促进贷款

d) 为了重建国家环境与环境保护计划的,用于能源和环境基金的资金的信贷机构的资金

(4)营养供给领域[2]的市场秩序和储存措施,计为700 000 000欧元

(5)促进内部市场和清偿国内外责任计为171 000 000 000欧元

(6)联邦德国参与欧盟或者国际金融机构和基金的份额计为62 000 000 000欧元

(7)信托接替机构计为1 175 000 000 欧元

(8)为德国造船厂船只建造贷款再融资利息风险的保证,计为8 000 000 000欧元

更多的细节在联邦预算案第3208章的有约束力的规定。

2  只要联邦需要或者其需要,且没有得到给付替代品,预算法授权接受的保障计入到第一款第一句所谓的最高数额。

……………………………..

第四条 超支或者计划外支出以及责任授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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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法]红灯区视频监控的合法性

April 1st, 2013

Überwachungskamera auf der Hamburger Reeperbahn

      根据德国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在汉堡红灯区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是合法的。该判决起到了一个明确信号的作用:原则上允许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即使是该地区的居民感到自身权利由此受到了限制。

 

莱比锡/汉堡——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对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作出了合法的解释。位于莱比锡的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在周三认为,出于安全需要和警察在犯罪预防方面的利益考虑,可以限制该场所的住户和行人的基本权利。

诉讼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服务于预防危险的摄像机可否由《汉堡警察数据保护法》来进行规定,以及摄像机可否用于调查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权限属于联邦,并不属于汉堡。德国联邦行政法院的法官支持了汉堡当局的观点。视频监控根据汉堡警察数据编辑法律,因此合法。

而视频监控以及图片的保存首先用于危险防御。因为汉堡红灯区是街头犯罪的重灾区,所以要通过公开的视频监控来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震慑犯罪的目标可以成为侵犯公民信息自由决定权(das Recht auf informationelle Selbstbestimmung)的正当理由。而至于储存的图片,则是服务于追究刑事责任(Strafverfolgung),并不是该措施的首要目标。

“很确定的是:视频监控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但这种侵害致力于实现下列目标,即刑事责任追究的预防措施和危险防御。”第六审判庭的主席法官Werner Neumann说道。汉堡内政官员发言人认为:“通过该判决我们看到法律观念得到证实。”

      原告认为自己的信息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

原告是红灯区的一名女性住户。36岁的她感觉到自己在持续监视下信息自主决定的基本权受到侵害。她在莱比锡联邦行政法院主张:“我不想在离开家门后,一举一动还被人监视。”

诉讼中只是涉及到安装在原告房子对面的公共街道场所的闭路电视。在二审时,原告获得部分胜诉:汉堡行政法院和汉堡高等行政法院禁止警察将原告的住房和房子的入口区域纳入到视频监控范围内。

但是原告对汉堡高等法院审判结果并不满意,她要求莱比锡联邦行政法院将房前的公共街道场所的监控也予以停止。虽然最后一刻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判决对于我来说,我在街上继续被监视,而我的行为也成为监控录像的素材。”然而汉堡已经按照下级法院2010年的判决关掉了所有的十二架摄像机,因为在所有房子入口和窗口的黑化处理使得监控变得毫无意义。

      2006年安装的摄像头

原告和她的律师怀疑,即使在红灯区安装摄像头也不会减少犯罪。“警察现场值班比这些监控要更好,”原告说。汉堡警察视频专家Thomas Borzutzki则反击道:“当然可以在红灯区设置人力,但我们没有足够的警力。相配套的则是科技。”

红灯区作为犯罪重灾区,2006年开始,警方使用了12架摄像机进行监控。录下来的图片将会储藏30天。摄像头会360度的旋转,传输到警方中心,而且通过变焦可以进行看到细节。

汉堡警方为了购置此次的录像机花费了620000欧元。如有需要,比如足球比赛,可以随时打开使用。而至于摄像机未来的走向,目前还不确定。而现在,根据该判决则可以直接在街道上垂直设立。

目前德国范围内有大约三十个城市在红灯区有类似的监控装置。

     案件编码:BVerwG 6 C 9.11

浅论对网络元标记滥用的规制——德国司法判例提供的几点思路

November 8th, 2010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导论

实践证明,网民在使用搜索引擎进行检索的过程中通常只会点击排列在搜索结果最前面的几个条目。所以,当一个网站在搜索引擎中获得靠前的排名后,其点击率与虽点击带来的广告收入,以及靠精准投放关键字获得的产品收益是不可估量的。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