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在何时被完成

读到一篇认为著作权作为绝对权存在并不合理的文章,整起读起来很受启发。其中有一点蛮有意思,作者提到了对著作权基础的人格权理论的错误。有意思的是作者的这点论据:作品本身同时附着读者的“投入”,因为作品本身只是符号的存在,存在于书本等载体之上,通过读者/观众的身体感官来“接收”并通过固有知识进行“解读”,形成对作品的“感受”,作品的本身存在才有意义。所以作者享有对世的绝对权在这里似乎是不公正的。这里作者法国学者罗兰.巴特的观点来论证人格权理论的错误。

参见維基百科介紹 Roland Barthes 網頁:
所有文本都有很多層次和意義。巴特認為文本和織物是有相似之處的,他認為「文本就是引用的編織」,是從「無數文化與個人經驗中心」而來的。而文本的本質意義是什麼,完全是由讀者的印象決定的,這與作家的「激情」或者「品味」無關。也就是說,一個文本是在讀者那裡獲得統一的。每一部作品都在被閱讀的「此刻」被重寫,因為原著的意義本來就存在於語言本身和讀者的印象與理解中。

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时。作品是客观实在存在的物,作者由于其思想创造而将一般人格权附着其上,我觉得是不存在问题的。至于读者读到书时进行的“创造”或所谓使作品真正产生意义的“投入”实际可以被认为是对作品的一次使用,当然这与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还是有区分的。一本从来没有读者的书难道就是不存在的吗?一部没有一个观众的电影是否不存在?从利益和效用角度来讲,这件作品可能没有存在的意义,但这并不否认其客观存在。而另一方面,许多作品可能从来就不是为读者/观众而创作的。如果将一本书的读者通过感官将一本书在大脑中“使有意义化”视为“使用”,无疑说明,他脑中的认知已经有所增加了,当然这并不一定是受益,因为“坏”作品(至少读者认为坏)是大量存在的。那么更有意思的情况是,读者是否需要为此种“使用”支付对价。如果说,作者已经在书本定价中预设了这笔“使用费”,那么这还真是一笔不易计算的费用!(毕竟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大多数情况是,读者在“使用”作品时的“投入”比起作者的创作“投入”实在是微不足道的。这可能是句十分冒犯的话,而且我想到了一个有趣的例外。西班牙作家Zafon的小说《风之影》中,如果Daniel没有读到Carax的《风之影》,Carax这个人还真就不存在了。也就是小Daniel对Carax的《风之影》的“使用”效用极大。可这并不说明Carax不应对《风之影》享有对抗第三人的著作权。因为即使小Daniel没有读到《风之影》,《风之影》的孤本仍然存在在遗忘书之墓。更有意思的是,这是我对书中书的一个设想,又是对Zafon的《风之影》一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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