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专营权与网络接入
按照《德国邮政法》第51条规定,德国邮政股份公司对法律列举情形的邮件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享有邮政专营权。
在日常经营中,德国邮政股份公司经常对一些大顾客实行优惠。一些商业性企业在此发现商机,他们也从各个商业性发送人那里收集来邮件、分类、标码并送达至德国邮政公司的信件中心,希望能将该邮件交付运输和享受优惠。德国邮政股份公司则认为,低于100克的信件属于自身专营权,其他具有许可证的企业的这种行为侵害了自身利益,不仅拒绝优惠而且拒绝接受收发。2005年2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做出要求不作为的处分,禁止德国邮政股份公司的行为。德国邮政股份公司就此向杜塞尔多夫提起诉讼。
该案:
http://www.justiz.nrw.de/nrwe/olgs/duesseldorf/j2005/VI_Kart_3_05__V_beschluss20050413.html
http://cms.valuenet.de/tsolcgi/ts.cgi?tsurl=0.30423.918046.3.0&tsstmplt=object_ph